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5日,蒙某被佛山市南海区某胶合板厂(以下简称“胶合板厂”)招聘为员工,工种为拼板工,蒙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每月。期间,蒙某在车间操作机器割毛料的过程中,右手带机器内造成右手及右手1-3指受伤。
随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蒙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蒙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六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7年12月30日,蒙某已经向胶合板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蒙某申请了工会法律服务,要求工伤赔偿。工会特约律师徐训培接受指派后进行了调查,并为其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胶合板厂以34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向蒙某支付工伤赔偿231200元。
在庭审的过程中,胶合板厂认为:蒙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蒙某的工资收入为3200元每月,应以32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徐训培律师认为:
胶合板厂单纯以银行转账记录来证实蒙某工资收入的主张不予认可。
胶合板厂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的所谓工资是扣除水电费、伙食费、房租等费用之后的实际收入,并不能真实反映蒙某的实际收入。工伤赔偿的标准应以应发工资为准。
仲裁裁决结果:胶合板厂支付蒙某工伤赔偿合计231200元。
律师评析: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
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工伤赔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就意味着工伤赔偿基数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所以“本人工资”是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