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帮人收债拘禁他人,被控非法拘禁和抢劫两罪。
2018年4月5日中午,关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和胡某,要二人陪同其去向受害人李某收取债务。 随后,郭某、胡某到珠海拱北海关口等关某带着受害人李某过关来到珠海,关某向二人介绍称,李某在澳门赌场向“老板”借款20万元港币的筹码用于赌博,输完后无力偿还。 当日15时,三人在酒店开了一间房间对李某进行拘禁,并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迫使李某还钱,致使李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李某无法承受殴打而欲跳窗逃跑,郭某等人害怕出事,将李某制止后于当日20时离开酒店房间。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临走时关某抢走了自己几千元的人民币和一台苹果手机。 之后,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分局将郭某、胡某抓捕归案,关某在逃。 公安机关以郭某、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申请逮捕,检察院批准对郭某、胡某执行逮捕。 听闻郭某涉嫌抢劫罪,郭某的亲属非常忧心。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量刑一般情节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抢劫罪是重罪,一般情节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刑徒刑。 郭某的亲属随即委托广东国龙律师事务律师为郭某辩护。
律师提前辩护成功:仅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所谢振宇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郭某,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认为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问题成立,但指控其构成抢劫罪法律上不成立。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以郭某、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郭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郭某等人行为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拘禁过程中取得财物的,应以非法拘禁论,不再构成抢劫罪。另外律师还从受害人李某报案时称关某抢走了3000元人民币和苹果手机是单一证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郭某的共同犯罪故意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之后,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以郭某、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第二次移送起诉。谢振宇律师一方面坚持再次向检察院提出郭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安抚郭某及其家属,相信检察院会正确处理,如果检察院仍起诉抢劫罪,律师有信心通过辩护,法院会在审判时判决抢劫罪不成立。 谢振宇律师直击要点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仅以非法拘禁罪对郭某、胡某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
【警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生意或借贷等方式产生的债务也逐渐增多,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的债权人往往因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通过拘禁、殴打债务人等暴力方式来达到收取债务的目的,殊不知其不正当的索债行为会触犯刑法,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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